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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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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6 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法官遴選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第 14 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