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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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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5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色,厚度以不超過零點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十公分,間隔為二十公分,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十至五十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第三十七條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第 60 條
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3」。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4」。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5」。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6」。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