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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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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9 條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於法院整理證據時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50 條
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
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