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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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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8-2 條
供應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之整套型設備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設備上標示之最小導線安培容量。設備非原製造廠家配線者,導線安培容量應依前條規定選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58-1 條
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其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二次側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非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其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五七規定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三、二次側電阻器與操作器分離者,操作器與電阻器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五八之一規定之滿載電流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