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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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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58-1 條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第 15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