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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 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 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 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