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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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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57 條
船舶所有情況及佈置狀況,經驗船機構檢查認為均符合本章規定已適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其夏期木材乾舷計算,除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應以附表八代替外,其他計算仍與第四章所規定者相同。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30 條
船艛及箱艙有效長度之總和少於船長L時,其乾舷修減數應為前條規定之修減數,乘以附表六規定之修減百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