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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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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157 條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101 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