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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稱無庸舉證之「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具 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一般人所通曉且無可置疑而顯著之事實而言,如該事實 非一般人所知悉或並非顯著或尚有爭執,即與公眾週知事實之性質,尚不 相當,自仍應舉證證明,始可認定,否則即有違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之法則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 及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始毋庸舉證。原判決謂一般 押票 (即保證支票) 之性質,有概括授權執票人填寫債權額於空白支票之 交易習摜云云,而就此交易習慣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則未說明,乃未經調 查證據,即依該交易習慣,逕行認定被告在第一六八六九九號空白支票上 填寫金額及日期,不負偽造有價證券刑責,殊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