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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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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7 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 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相關照護人員、立案之病人權益促進團體,有客觀事實足認精神照護機構、其他執行社區治療、社區支持之機構或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者,得以書面向上述機構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