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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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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1.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主文:
一、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 9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時,除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外,其規範意旨 相同),尚難謂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 院 90 年高判字第 015 號判決,得依本判決意旨向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聲請再審。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2.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主文:
一、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 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其中涉及同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沒收部分 ,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 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 二、聲請人一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三、聲請人二之聲請駁回。 四、聲請人三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五、聲請人四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之聲請,均駁回。 六、聲請人五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七、聲請人七關於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