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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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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55 條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9 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67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5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