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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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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54 條
運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除應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運載甲板貨物船舶之規定外,其裝置於木材甲板貨物兩旁用以保障船員安全之欄杆或扶繩,其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三百五十毫米,其總高度應至少高出木材甲板貨物一公尺以上,儲放於該處之木材貨物,應力求平坦以作通路之用。
除前項規定外,在最靠近船舶中心線處,應增設一條能調整拉緊之扶手鋼索。
前二項之裝置,得以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置替代。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07 條
甲板室供船員住艙之用者,其結構強度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船員住室、機器艙間及所有其他工作部位之出入處,應設有通道、欄杆、扶繩等,保障船員出入工作安全之適當設施。
運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甲板貨物之儲放,應使船員往返住艙、機器艙間及工作部位之任何開口,均能關閉自如,以保持交通及防水密。如甲板上下兩方均未設有便利之通道時,其甲板貨物上應設置欄杆或扶繩等,有效保護船員安全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