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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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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3 條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前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據編號。
二、簡要名稱。
三、聲請人暨聲請日期。
四、准駁或撤回之情形及日期。
五、裁定職權調查之情形及日期。
六、調查情形及日期。
七、其他與證據調查相關必要之事項。
第一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52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