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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