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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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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2 條
凡從事本編第一五○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0 條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