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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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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第 151 條
前二條規定之圖說或手冊應隨時修正,以保持最新之內容。
客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EN
第 149 條
客船各甲板及各艙所屬之水密艙區界限,其內部各處開口及其關閉方法與控制部位,以及因泛水所引起船體傾側之改正設施,均應作成明瞭醒目之損害控制圖,永久張貼於適當處所,並應備載有該資料之手冊分發船員使用。
第 150 條
客船各甲板之火警控制站、防火區、火警警報器、火警偵測系統、噴水裝置、滅火設備、不同艙區與各甲板出入方法之細節圖說及通風系統中包括主扇控制器、啟閉板之位置與各區通風扇編號之詳細圖說等,均應作成明瞭醒目之火警控制圖,永久張貼於適當處所,以供船員閱覽。
前項圖說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得以手冊代之。但此手冊應發給船上各主要人員,並以一份置於船上可隨時接近取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