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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 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