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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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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50 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94 年台上字第 49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準用之。此 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 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