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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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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50 條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1.
裁判字號:
廢
26 年滬上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復權,係指解除其他法令對於破產人所加公私 權之限制而言,若破產人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所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則 因破產之終結當然回復,不在應依復權程序復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