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1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案例書面寫作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第 12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