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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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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1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第 12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