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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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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第 15 條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1.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3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 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