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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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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第 15 條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