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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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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第 16 條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