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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甄審委員會,指各機關(構)學校,為辦理公務人員進修相關事項,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合併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