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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出版法
第 15 條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
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
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
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
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