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出版法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
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
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
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
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出版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載義務,以對於該新聞紙或 雜誌所登載事項之更正及辯駁書為限。一般副刊稿件,無論內容如何,其 是否採用刊載,編輯人自有取捨之權,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新聞紙登載事項,涉及之人認為影響其信譽者,固得依出版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要求登載其辯駁書。但辯駁書應就新聞紙登載內容足以影響其信譽之 事實加以辯駁,如為不屬此種性質之其他文書,自不能視同辯駁書,而可 拒絕其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