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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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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5 條
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
第 5 條
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