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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備具申請書及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十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篇以上;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四、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環境教育人員展延申請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未符合規定經核發機關通知其限期補正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交第二項之展延審查費。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