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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運作或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三、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或未備具安全資料表。
四、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運作場所。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就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之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管理,依規定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十三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運送車輛依規定裝置有即時追蹤系統者,管理系統維持正常操作;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二、其他運送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