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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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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5 條
事業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後,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辦理。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6 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