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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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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EN
第 1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5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