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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事業或各級政府辦理自願減量專案展延,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六個月前,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展延自願減量專案,延續計入期。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註冊:
一、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二、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四、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