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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量方法認可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減量方法草案。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四、查驗機構出具之評估報告。
五、如為行政機關研訂之減量方法草案,將應用該減量方法草案之案例名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抵換專案應依清潔發展機制之外加性原則分析,並具備外加性;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形式收購之抵換專案,應確認其具備投資外加性,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不在此限。
三、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能源類型專案者,其計入期產生之總減量額度應大於五百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林業類型專案者,其植林之毗連面積應大於零點五公頃。
五、計畫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規定如下: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前項第五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計畫型抵換專案,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以六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以二十八年為限。
三、子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四、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於計入期期間內不限制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件數。
五、不重複申請子專案。
前項第三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子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新增子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子專案申請註冊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