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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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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第 15 條
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九。
二、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如附件十。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一。
四、加氣站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二。
五、鍋爐設施,如附件十三。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