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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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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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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於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產品取樣檢驗,或請受查驗者提供與疑有違規產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封存疑有違規產品,並於受查驗者填具進貨證明及保管書後,將產品交其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檢驗或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