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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EN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