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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 EN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