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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中途接任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前條及前項規定。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
合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現任總幹事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任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其屆次考核成績評列乙等以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准予其登記該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且該農會次屆理事會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續聘之。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現任農會總幹事符合下列要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公告為績優總幹事:
一、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對未予評定為績優總幹事者,應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轉知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其為合格人員。但申請登記其他農會時,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除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九十分以上外,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
現任農會總幹事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者,如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應不予遴選。
前項任期之認定,以計算至該現任總幹事退休生效日期為止。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