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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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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取得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農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農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農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第 12 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第 13 條
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