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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辦理前四條所定保險費補助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執行。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保險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投保土地坐落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投保清冊,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轉送主管機關核定。
三、主管機關依投保清冊核定補助保險費,投保清冊資料有欠缺、誤繕或其他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承保保險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四、經核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投保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高粱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