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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規定。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本法所稱成分如下:
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
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