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輸入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於國外展示後,復運輸入者,免附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基因轉殖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原文及中譯資料影本各一份。
四、輸出國之中央主管機關或該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專業認證機構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認證機構之審議通過證明文件一份。
五、輸入用途、保存方式、轉讓對象、數量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於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為研究交流目的展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交流展示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合作同意文件。
三、展示計畫:包括展示之物種資料、基因轉殖來源、特性、功能機制、數量、地點、期間與管理人員簡歷冊及運輸路線、方式等相關說明資料。
四、安全防護計畫:包括展示期間、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發生逃逸、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情形之緊急應變處理及通報主管機關流程等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展示地點位於國外者,申請人應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