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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
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
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
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等實施檢驗。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並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