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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下列事項之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相關文件。
二、依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
三、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具備前條資格及條件之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協議影本。
三、品質手冊:載明辦理認證業務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認證基準:具備經營驗證業務資格及條件之審查基準;其應包括事項如附件。
五、評鑑作業程序:包括初次評鑑、監督評鑑、展延評鑑及增列評鑑之程序規定。
六、評鑑人力規範:包括人力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規定。
七、認證評鑑小組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