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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 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 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 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 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