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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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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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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庭照顧者,應自行負擔長照費用:
一、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部分。
二、單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之購置或租賃價格,超過附表四所定價格上限部分。
三、依附表四所定非長照給付對象之服務,依該表比率負擔。
四、非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其自行負擔之項目及金額,長照特約單位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