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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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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完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證證書:
一、因人員或場地等變更,致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者。
二、經查核發現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之查核有重大違失者。
前項證書廢止後,該驗證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提
出認證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