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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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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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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一、具有初審甄審能力,且其運作能顯示該專科屬性。
二、具有召開國際性學術會議能力。
三、其成員及醫學會之運作符合相關法令或規章。
四、依各牙醫專科之特性,確保訓練品質一致,提出改善城鄉差距之相關具體措施。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1 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